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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乡镇企业协会章程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天津市乡镇企业协会。中文简称为天津乡企协。英文译名为:TIANJIN VILLAGE AND
TOWNSHIP ENTERPRISE ASSOCIATON(缩写TVTE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天津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村举办的各类企业和有关经济、科研、教育单位及有关团体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积极发挥联系政府和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以信息、协调、咨询、培训、交流等多种有效的服务活动推动企业不断创新,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以适应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促进天津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本团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天津市社团管理局。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办公住所设在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8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
(一)团结教育本会会员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履行应尽的社会责任;
(二)深入研究、传播、推广企业体制改革、技术创新、科学管理等方面的先进经验和科学成果,表彰优秀企业;
(三)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为制定与乡镇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提供立法建议,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经济政策、产业政策提供决策建议,做好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
(五)不断改进和增强信息、咨询、培训等服务工作,承办会员单位委托的相关工作,与时俱进地发展新的服务领域、扩大新的服务功能;
(六)组织本会会员根据需要开展国内外各种经济、技术、贸易的考察、交流与合作;
(七)加强与中国乡镇企业协会及各省市乡镇企业协会等有关社会团体的联系,加强与本市有关经济、科技、教育等有关单位、有关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的联系,开展各种形式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开展与境外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八)加强本团体常设机构自身建设,不断提高本会工作人员的政治、文化、业务素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特约会员。
(一)单位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后成为本会会员。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起到控股或者实际支配作用,在乡镇、村设立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乡镇村集体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农民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外国投资者联办的企业均可入会;
2、本市范围内与乡镇企业有业务、贸易关联的行业性团体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均可入会。
(二)特约会员:本会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愿为乡镇企业做贡献的专家、学者、知名人士、有关部门领导人和离退休老干部为特约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审核批准和颁发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2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退会会员将在会内公布。
第十二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会议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大会。理事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聘请名誉会长、顾问,推选会长、副会长,推选常务理事;
(五)选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理事大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五条 理事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由会员单位推荐产生,任期4年。
第十六条 本团体常务理事会是理事大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理事大会;
(四)向理事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人选、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
第二十条 本团体设会长会议。会长会议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其人数不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1/3,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会长会议须有2/3以上的会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长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会长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的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常务副会长受会长委托可以行使会长职权。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处理日常事务;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提交会长会议决定;
(四)决定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为秘书长。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专业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适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理事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大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需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团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机关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 年 月 日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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